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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法集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2019-04-19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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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在这个社会,有着一些人精打细算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来非法收集资本,骗取他人的钱财。那么在北京市里,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大家了解北京非法集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北京非法集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3、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4、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同时满足4个条件,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 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北京非法集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二、非法集资罪的数额怎么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在量刑时,不能仅以集资诈骗的数额为根据,还要考虑诈骗手段、诈骗次数、危害结果、社会影响等情节。集资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死刑的惟一标准,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三、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集资是个容易骗人的圈套,我们需要擦亮眼睛观察实际。是需要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北京非法集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刑事辩护代理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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