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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的原则

2021-05-20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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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了起诉、调查、审判等阶段,是必须遵循的行为原则。为了保障罪犯的人权,在审判阶段要尤其落实基本原则,也就是刑事审判监督的原则。以下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刑事审判监督的原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审判监督的原则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等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或上级法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报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刑事审判监督的原则

  二、审判监督原则的要点是什么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2、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提起审判监督的方式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三、我国法律中关于审判监督原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原则也被称为审判监督制度或审判监督程序,这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其提起的理由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被裁定有错误。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刑事审判监督的原则的相关内容,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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