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在网上搜索网上诉讼平台查询系统,通过查询号和身份证号码才可以查询。案件查询码在立案相关文书中列出,或由法院以短信方式发送案件查询码至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登记的手机,用于案件查询。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驳回起诉裁定,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的,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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