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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二审抗诉宜先听取下级检察院意见

2012-12-18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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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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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司法实践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将撤回抗诉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通常是在已经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之后。在此情况下,即使下级检察院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复议认为决定撤回抗诉错误,但往往由于二审法院已经作出了准许撤回抗诉的裁定,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检察机关就不能再撤销撤回抗诉的请求了。这使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复议仅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不会有实质效果。此外,鉴于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撤回抗诉的决定,即使二审法院还未作出准许撤回抗诉的裁定,在通常情况下,下级检察院也不会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提请复议。所以笔者认为,上一级检察院应在决定撤回抗诉之前听取下级检察院的意见,这较之允许事后复议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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