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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律师辩护词(摘录)

2013-04-30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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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董伟不具有杀害宋阳的主观故意。我们知道,当天晚上,董伟是带着自己的女朋友去舞厅的,他正处在幸福之中,心境祥和,不具有挑衅和攻击他人的心理因素。宋阳对他的女友进行侮辱时,为了保持自己在女友面前的形象,他都是采取了极大的克制和忍让态度。卷里多次出现的

  (一)董某不具有杀害宋某的主观故意。我们知道,当天晚上,董某是带着自己的女朋友去舞厅的,他正处在幸福之中,心境祥和,不具有挑衅和攻击他人的心理因素。宋某对他的女友进行侮辱时,为了保持自己在女友面前的形象,他都是采取了极大的克制和忍让态度。卷里多次出现的“你给我留点面子”之类的话,就是董某这种态度的真实反映。

  (二)宋某首先对董某实施了不法侵害。本案中,死者宋某是首先挑衅和实施攻击的一方。虽然,作为辩护人,我对他的死也深表同情,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他死了,就对他在本案中的责任讳莫如深。宋某要和董某的女朋友睡觉,这对一个血性男儿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严重的侮辱。一审判决把这样的行为认定为“琐事”,实在是是非观念的严重淡漠。如果把这样的行为都看作是“琐事”的话,法律趋同正义的本质又将从何谈起?

  (三)董某具有过当防卫的主观罪过。对不法侵害实施防卫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是,防卫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本案中,董某为顾全面子忍气吞声,依然没有换来相对的安宁。当他准备去打电话,而被宋某及其同伙追上来揪住头发以后,他完全被激怒了,顺势从地上摸到地砖,便朝宋某头部打去,客观地讲,此时他对自己的行为是不计后果的,因此造成了宋某死亡的结果。董某依法应当承担其过当行为的罪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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