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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与死缓的辩护之争(附辩护词)

2012-12-18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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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案发2009年7月18日21时44分,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称:嘉善县魏塘镇谈公北路上一家名叫宋城宾馆的旅店里有一名旅客死在客房里,并且在墙上发现血迹。接到报案后,嘉善县公安局的刑侦人员来到276号客房对现场进行勘验。经过一番侦查工作后,警方

  一、案发

  2009年7月18日21时44分,浙江省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称:某县谈公北路上一家名叫“某宾馆”的旅店里有一名旅客死在客房里,并且在墙上发现血迹。

  接到报案后,某县公安局的刑侦人员来到276号客房对现场进行勘验。经过一番侦查工作后,警方确认死者名叫张某,系上海市奉贤区人,死亡时间是在三小时前,死亡原因系他杀,即被人用钝器连续击打头部,造成严重­脑损伤,致中枢性衰竭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通过侦查,发现居住在上海市奉贤区的董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董某进行网上追逃。

  2009年7月19日下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分局张某江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在一片小树丛中发现一具男性尸体。接到报案后,上海市浦东新区警方的刑侦警察立即赶到发现尸体的地点,只见躺在地上的是一个40多岁的男子,他的颈部和腹部均有多处刀伤,并且的肠子外露,但尚未死亡。于是,警方首先将伤者送到上海仁济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抢救,伤者脱离了生命危险。2009年7 月20日,上海浦东新区警方在对已经神志清醒的伤者进行询问时发现其就是浙江省某县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董某,于是,上海警方与浙江某警方取得了联系,并将犯罪嫌疑人董某移交给某警方予以刑事拘留,但鉴于董某目前的伤势,某警方决定将其转到某县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 2009年8月3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董某被依法逮捕。2009年9月20日,伤已基本治愈的董某被送到某县看守所羁押。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曾多对董某进行了提审讯问,董某供述了其杀害张某的原因以及杀人的整个过程。董某向警方承认他杀死张某的想法是在作案前两天就已经有了,杀害张某的铁锤也是两天前专门为杀死张某而购买的,杀害张某的原因是董某参与赌博而借了别人的高利贷,由于利滚利而债台高筑,因而受到高利贷主的追杀,无奈之下离家外出躲避,想到自已的朋友张某借了自已18000多元钱至今未还,于是就在2009年7月17日买了一把铁锤带在身上并打电话给张某,约他到某来,伺机杀了他。接到董某的电话后,张某于7月18日早上坐车从上海奉贤来到浙江某,董某到汽车站接张某,见面后的整个一整天都在一起,包括吃饭在内的全部开销都是由董某出资。到了下午,董某和张某来到“某宾馆”开房间住宿,晚饭后,董某提出和张某一起找两个卖淫小姐玩玩,张某也赞成,于是由董某承担嫖资,二人与两个卖淫女发生了性交易。董某说:“就在卖淫女离开客房后,趁张某趴在床上看电视的机会,我就拿出早已准备好的铁锤对准张某的头部猛击了五、六下,顿时血喷上了天客房的天花板和自已的衣服上。看到张某确实已死亡,于是就用棉被包裹其尸体,然后马上逃走,在路上拦下一辆某本地的出租车连夜逃到上海浦东的张某江高科技工业园区。因为,想到自已犯下杀人罪,只有死路一条,于是在一片小树丛中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割颈、剖腹,企图自杀。未曾料到自杀未遂而获救,这才落入法网。

  二、辩护

  董某故意杀人一案很快由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09年11月10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因赌博欠债被债主追讨被迫外出四处躲债,又因被害人张某欠债不还,即萌生杀死被害人之念,并购买榔头一把随身携带伺机杀害被害人”。从《起诉书》的上述内容可见,检察机关是认定董某系有预谋的杀人,并且出于杀人预谋而购买了杀人凶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本律师受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这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接受指定后,我先来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找到主审法官,要求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通过阅卷,认为被告人董某杀死被害人张某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材料是确实充分的。唯一的疑点就是关于董某系事先有预谋要杀害张某,并且是为了杀害张某而打电话将其从上海奉贤骗到浙江某的说法似乎难以成立,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董某对自已的朋友张某痛下杀手?这个问题可能会成为董某能不能保住脑袋的关键!2009年11月17日,我带着助手小宋前往某县看守所会见在押的被告人董某。刀伤初愈的董某脸色苍白,身体仍显虚弱,他带着手铐、脚镣被看守所的民警押进会见室。我说:“董某,我是余天才律师,是受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你一审辩护人的。今天我来会见你,目的是要弄清本案的事实真相,请你如实回答我的提问”。但是,之后不管我如何问,董某一直闭口不答。我有点火了,敲了一下桌子: “董某!你这是什么意思?想对我装聋作哑吗?!”董某先是一震,慢吞吞并且轻声说道:“我是一个等死的人,不想说什么了。”我说:“董某,生命是可贵的,并且只有一。我就是来尽力挽救你生命的,如果你想活下去的,请你配合回答我的的提问。”董某这才微微点了点头。通过会见,我弄清了董某杀害张某的原因,董某说:“我的铁锤是买来防身用的,因为担心高利贷债主会找到并加害我,而不是为了杀张某而买的铁锤”;“打电话约张某到某来的目的也不是把他骗出来杀死,而是想叫他归还我18000多元借款,我好用这些钱先去应付一下高利贷债主,因为在外面四处躲债的日子实在不好过”;“我在汽车站接到张某后和他一起在某玩了一天,一切费用开销都是我承担的,一直到晚上找卖淫女嫖宿,我和张某还是和和气气的,后来,卖淫女走了之后,我向张某提出要他还我钱的时候,他和我大吵,并且还用手推我,嘴里还威胁要叫人打我,当时我想,你张某有困难来找我,我总是乐意帮忙的,而我现在被高利贷债主追得四处躲债,有家不敢回,想叫你早点还钱,帮我度一度难关,你却对我这样不义气?,于是,一怒之下拿出原本买来防身用的铁榔头猛击张某的头部五六下,将其杀死了”。我问:“既然如此,那你为什么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上自始至终总是承认自已是早有杀死张某的预谋?为什么总是供述买铁锤就是为了杀死张某呢?”董某回答说:“我自从被高利贷债主追杀,已经感觉活得很累,杀了张某后,自已也不想活了,所以才自杀,后来进了公安局,想到自已最终难逃一死,所以在审讯过程中就完全按警方审讯人员的要求回答了”。我对董某说:“在开庭时,你一定要实事求是陈述案件每一个细节,那是你最后的一机会!” [page]

  2010年1月13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董某故意杀人一案。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开表的公诉意见称:被告人董某因自已赌博欠债在外而迁怒于被害人张某,并伺机杀害张某。2009年7月16日,被告人董某为杀张某而专门购买了铁锤一把。7月17日,董某打电话约被害人张某到浙江某县魏塘镇并于当晚在某宾馆内趁张某不备,用铁锤连续打击其头部将张某杀害。有关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董某在侦查阶段已有多供认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董某系有预谋的杀人,且情节十分恶劣,手段非常残忍,故应当对被告人董某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听完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我向法庭发表了辩护意见,主要内容有三点:一、被告人董某并非是有预谋的杀人,而是因激情而临时起意的杀人行为;二、被害人张某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三、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董某的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据以上辩护理由,我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董某从轻处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行强迫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在与公诉方的对抗中,双方主要是围绕被告人董某买铁锤的目的以及是否属于有预谋打人等问题展开了一轮又一轮的辩论。辩论三轮之后,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合议庭将对案件以及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本案择日作出宣判,现在休庭!

  三、宣判

  2010年2月10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董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董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榔头一把,予以没收。

  听完法官的宣判,我如释重负。死刑与死缓,虽一字之差,但实际上的差距太大了!!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能予以充分采纳。

  辩护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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