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庭:
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蔡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本案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现辩护人结合本案有关事实及相关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3月中旬,被告人蔡某将其非法持有的一把仿六四手枪、一发子弹寄放在张某位于晋江市某出租房内。对此,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陈述始终保持一致,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非法持有枪支也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因此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能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主要理由是
1、 被告人蔡某打电话纠集吴某、陈某等人;
2、 吴某、陈某、鞠某等人在和被告人蔡某碰面并领取刀具后,即持刀打砸沙龙KTV内的设备,且致该沙龙KTV老板蔡某宗全身多处被砍伤。
那么,在本案中蔡某是否有打电话给吴某、陈某等人并纠集他们到沙龙KTV寻衅滋事呢?吴某、陈某、鞠某等人在是否有和被告人蔡某碰面并从蔡某手中领取刀具呢?
(一)、关于被告人蔡某是否有打电话给吴某、陈某等人并纠集他们到沙龙KTV寻衅滋事
被告人蔡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始终辩解说没有参与寻衅滋事,没有打电话纠集吴某、陈某等人到沙龙KTV,也没有将刀具分发给吴某、陈某等人。在蔡某作无罪辩解的情况下,有必要对本案同案犯的供述进行综合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主要证据是张某、菊某、吴某、陈某的证人证言。现对各证人证言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张某的证言
在公安机关对张某的第一、二次讯问中,张某交代说是“花心鬼”叫来六、七名男子持刀将沙龙KTV老板蔡某宗砍伤。(祥见卷宗第60、66页)
在公安机关对张某的第四次讯问中,张某交代说,花心鬼打电话给平头问他接到我没有,他在电话中对花心鬼讲,说我们三人在沙龙KTV被人打了,后来我没听清平头说些什么,大约过了二十多分钟,六、七名男子骑摩托车就来了……。(详见卷宗第74页第11行)
在公安机关对张某的第五、六次讯问中,张某交代说,蔡某勇不知给谁打电话,只听到说在沙龙KTV被人打了。大约过了二十多分钟,六、七名男子骑摩托车就来了……(详见卷宗第79、83页)
张某的供述前后有出入,前四次张某供称是平头和菊某过去沙龙KTV接她,后两次又变成了蔡某和菊某。所以张某的前四次供述不应予以采信。
在第五、六次讯问中,张某交代说,蔡某勇不知给谁打电话,只听到说在沙龙KTV被人打了。张某的证言只能证明蔡某有给某人打过电话,说被人打了,但是并不能证明蔡某打电话纠集吴某、陈某等到沙龙KTV。
2、 关于菊某的证言
(卷宗第114页公安机关对菊某的第一次讯问)菊某从沙龙KTV回到某迪吧后,菊某对吴某说,刚才跟蔡某勇在沙龙KTV接张某被客人打。他问蔡某勇现在何处,我说还在沙龙KTV,此时,吴某拿起手机打电话给蔡某勇。蔡某勇在电话中告诉他被人打了,然后叫我们赶快到沙龙KTV找他们算账。
(卷宗第119页公安机关对菊某的第二次讯问)菊某从沙龙KTV回到某迪吧后,胡某长说蔡某勇已打电话来了,说他在沙龙KTV被人打了,然后我叫了吴某、陈某、“小鸡”、“大逼”、“王某山”、胡某长雇了二部摩托车及一部小四轮直奔东石。
卷宗第125页公安机关对菊某的第四次讯问与第二次讯问类似。
在第一次讯问中,根据菊某的供述,菊某到金太阳迪吧前,蔡某并没有打电话到金太阳迪吧纠集吴某等人,是吴某打电话给蔡某的。
但是到了第二、四次讯问中,根据菊某的供述,在菊某到金太阳迪吧前,蔡某已打电话到金太阳迪吧了。
菊某的证言前后互相矛盾,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而且在第二、四次讯问中,蔡某只是说被人打了,但是并没让叫人过去砸沙龙KTV,因此不能证明蔡某打电话纠集吴某、陈某等到沙龙KTV。
3、关于陈某和吴某的证言
在公安机关对陈某的第一、二、五次讯问中,陈某交代说是蔡某打电话给胡某长说在沙龙KTV被人打了(祥见卷宗第128、132、139页)
在公安机关对吴某的第一、二、四、五次讯问中,吴某交代说是蔡某打电话给陈某说在沙龙KTV被人打了(祥见卷宗第142、146、152、155页)
吴某说蔡某是打电话给陈某,陈某却说蔡某是打电话给胡某长。两人的说法有出入。而且即使蔡某有打电话的话,那也只是说被人打了,但是并没让叫人过去砸沙龙KTV,因此不能证明蔡某打电话纠集吴某、陈某等到沙龙KTV。
(二)、吴某、陈某、鞠某等人在是否有和被告人蔡某碰面并从蔡某手中领取刀具呢?
关于此,被害人的陈述中没有提到,张某的供述中没有涉及到。
鞠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供述说,之后我们一起到了沙龙KTV,到门口处蔡某勇对我们说打人的人还在沙龙KTV三楼,刀放在摩托车上,拿刀后,吴某、陈某、我、大逼、王某山等人持刀冲上二楼……(卷宗第115页第3、4行)
鞠某在公安机关第二、四次讯问时供述说,在沙龙KTV门口处蔡某勇对我们说打人的人还在楼上,随即蔡某勇从摩托车的挡风玻璃下取出七八把刀,我、吴某、陈某、胡某长、王某山、大逼等六七人拿刀后冲上二楼……(卷宗第119页第8、9行、卷宗第125页第7、8、9行)
鞠某的供述有出入。第一次供述没提到是蔡某拿到给他们的,第二、四次供述却说是蔡某拿刀给他们的。
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五次讯问中,始终坚持说,蔡某勇等人在沙龙KTV楼下的绿化带边,当时有四、五把菜刀放在绿化带里,吴某先拿了两把菜刀(左右手各一把)跑进沙龙KTV,我也拿了一把菜刀跟在吴某后面上去……(卷宗第123页第16、17行、卷宗第132页第8、9行、卷宗第139页第11、12行)
陈某的供述前后保持一致,没有出入,其供述可信性较大。
吴某供述说,蔡某勇拿了两把菜刀给我,我就往二楼冲上去。[page]
陈某供述与吴某供述有很大出入。陈某说是吴某等人自己拿菜刀冲上二楼,吴某却说是蔡某拿刀给他。不排除吴某为减轻刑罚而把自己的犯罪行为推到蔡某身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至于被告人蔡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请求法院结合蔡某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蔡某予以从轻处罚。
谢谢!
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
庄健航、王金龙律师
200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