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上写明了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名下债务由个人偿还,说我丈夫在我们没离婚之前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属于个人所负,且用于日常生活之外,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权向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