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份起诉状中能否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
你好,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败诉方要承担与诉讼有关的一切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交通、住宿费或差旅费、公证费等)”这样的条款,则法院应当判令败诉方承担该项费用。另外,一些特殊的纠纷,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情形大致有:
1、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5、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请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