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给我回信。我想问您我姐姐是第3被告,她这样的情况怎么量刑,她没有购过货,只是跟第1第2被告交往中帮着送过13次
摇头丸属于苯丙胺类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苯丙胺类毒品一百克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7条二款(一)项、第348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苯丙胺类毒品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毒品数量不大,但法院在量刑时应一并处理。
在本案中,你的姐姐在量刑时要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次数,并参考其毒品数量,综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