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子,取保候审到期后,怎么处理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这一条款对受案机关受案后未改变原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的时限即将期满的情形下,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它隐含了下列内容:受案机关受案后不对犯罪嫌疑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或改变为其他强制措施并不违法。或者说,只要犯罪嫌疑人原执行中的取保候审尚未期满,受案机关就完全可以不立即重新办理取保,而沿用原强制措施。只有在原取保候审的时限即将期满时,才存在必须继续重新办理或改变措施的问题。因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无论由哪个机关决定,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终目的是交付审判。只要原执行中的取保候审没有到期,原强制措施就仍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笔者认为:现有的法律解释对关于受理案件后是否必须续保的问题仍然留有灵活的空间。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并不必须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