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由于显示总有错误,故将书名号舍去,望您理解)第170条也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那么应当遵守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并且不能延长。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下列三种离婚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离婚诉讼案件;
3、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
因此,只要不在这三者之列,原则上离婚案件都有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