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如果公司到时不给我32小时的加班费和周六的加班费,我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第(二)项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按规定正常的工作时间是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其余的上班算是加班。因为是否加班是可以由公司决定的,所以公司若提出让你按正常时间上班,而你要求必须加班,那么你的主张是很难得到支持的,因为公司的做法并不算违法。但若按正常加班计算的工资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另当别论。你最好拿着你的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资料到律师楼当面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