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现在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他是海口人我是文昌人到哪起诉
您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问题,借贷纠纷中的原告(出借人)不仅可以到被告(借款人)住所地法院进行起诉,还可以参照以下两种方式解决管辖法院的问题:
一、协议管辖(书面约定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除遗产纠纷、港口作业、房屋纠纷等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例外。
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关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请求返还借款、给付利息的出借人所在地或请求履行出借义务的借款人所在地。例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请求返还借款、给付利息的出借人所在地或请求履行出借义务的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