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产权问题
你好!请允许我用比较长时间讲述问题的来由!大约在6年前,我家有一座一层高的危房(自建房)需要重建。危房的土地使用证属于我与一名在香港的亲戚所拥有。危房重建批文下来了,批准重建!在重建过程中香港亲戚从来没有拿出一分钱,全部金额都是由我资付!新楼房(总共有4层)建成落成了,重建批文中土地使用权仍属于我与一名在香港的亲戚所拥有,而且我已通知香港亲戚到我与他一齐到国土局签字才能拿到新屋的土地使用权,但他一直都没有回来签字,致使新屋一直没有土地使用证!今年因政府要征用我家的地而去搞市容建设,赔偿条款条件中有:赔偿只会对于最底3层作出赔偿,3层以上的不作计算! 请问根据相关法律,现在我与香港的亲戚应该怎样分配这笔赔偿!!!!!在此万分感谢!!!刚才字太小啦!!!对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