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天数及补贴
《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和流产时,企业须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为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晚育(二十三周岁零九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九十天的基础上增加四十四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女队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女职员工晚育的,男方职工享受护理假七天。 第十一条 符合《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大连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生育或具有准生证流产的,享受如下待遇: 一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由劳动保险机构按队员工本人上月实得工资计算成日工资乘以女职工产假天数(或男言职工护理假天数),发给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和护理津贴(护理假期间的工资); 二女职工孕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实行限额报销,正常产不超过1000元,难产的不超过1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200元。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500元,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不超过700元。在上述限额标准内的,凭票据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报销;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个人负担15%,其余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应享受生育或护理保险待遇的职工,在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所在单位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和独生子女光荣证到当地劳动保险机构办理手续,一次性领取生育津贴(或护理津贴)和报销医疗费,并按实发给职工本人。2004年《大连市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人均支付标准调整为:市本级、旅顺口区、金州区为800元;其它县(市)区为500元。
二、生育医疗费用人均支付标准调整为:市本级、旅顺口区、金州区为顺产2200元,难产3000元(包括吸引产、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旋转),剖腹产4000元;其它县(市)区分别为顺产1500元、难产2500元、剖腹产30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胎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
三、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上述标准,将门诊产前检查费和住院医疗费一次性支付给生育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