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社保
您好!
1、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31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您以前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到劳动监察投诉,要求单位补缴;
3、如果您还有加班等现象,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等,至于其他权益,需要视您的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还有疑问,可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