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明天(08年1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本人是个法盲,在这里有几个愚蠢的问题想请教一下律师:1、拖欠工资具体的标准是什么,几天以上才算是拖欠?2、拖欠工资可以双倍补偿吗?从那
1、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工资日期发放工资,就可以算作拖欠工资;
2、拖欠工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其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发生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在劳动行政部门发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令后,该用人单位即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其支付义务的,则不必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双倍支付工资,自用工之日算起;
4、合同期内,合法解聘要支付补偿金,违法解聘则要双倍支付补偿金;
5、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监察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在2008年5月1日以后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