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1、一地检察院是否可以建议一地公安将二地抢夺案接过来侦察?公安是否具有管辖权?(犯罪地在二地,一地主罪抢劫已判决生效)检察院可否起诉?法院可否受理?2、一地公安是否涉嫌玩忽职守?其法律依据分别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该罪犯在抢劫罪宣判前还有抢夺罪未受到审判,故一地检察院要求一地公安机关对该犯的抢夺罪进行侦查并无不当,该犯的抢夺罪应由一地检察院向一地法院提起公诉,进行数罪并罚。我认为,从你所介绍的情况看,即使该犯的抢夺罪成立,也不能必然得出一地公安机关玩忽职守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