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该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2、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如何理解?
1、根据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南昌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市房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周转过渡用房、安置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2、你看的这个规定是1998年颁布的《南昌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现在已经废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