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补偿相关法律规定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与货帀补偿,对于货帀补偿应依据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五条货币补偿金额,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 第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房屋的区域和位置; (二)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明的用途; (三)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建筑面积; (四)房屋的结构和成新。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建筑面积的,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估价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如还有问题可与我一对一咨询,或直接致电与我,如问题明确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