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有虚假材料但未中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四十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第八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法规的规定也基本类似。投标保证金是对投标的的保证,但不是对不违规的承诺,两者有本质的区别。一般只有投标人撤销投标或违反投标承诺才能扣除其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一般为取消中标资格,且招标方有权追究进一步责任等,但不能扣除其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