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修复后造成贬值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车辆的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车辆贬值损失的认定受车辆本身状况、车辆的用途、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多边性和不可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