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赔偿条例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根据以上规定,公司不支付工资,不合法,如已购买工伤保险,则医药费由社保支付,否则,由工厂支付。
3、若公司不支付以上费用,应先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然后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