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第35条可以扣车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情况不能扣留车辆。但是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
2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3、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