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拥有公有住房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一.按照最高院的规定,只是针对一方承租,或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我父与继母是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也未合并调换房屋,这样离婚时,因公有住房无产权,且不存在判给一方而另一方无房住的问题,法律是否可以判定各住其本单位的房屋?
:有可能.
二.我父住房大有40多平米,继母住房小有20多平米,财产分割时,因无产权,是否不需给其一定的补偿?(说明:继母退休工资同我父一样都是600元,不存在生活困难问题,且继母同我父结婚时我已工作,没有抚养和赡养的关系)
:不必补偿.
三.我父未住继母的公有住房,按照有关法律只提到"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时,继母的公房是否在财产分割的范围?
:不属共同财产,当然不分割.
四.我父单位分此房时,按照我与我父的关系分得此房,我父与继母结婚后,我仍在此房中居住3年,前后共住了6年,而且承租的租金由我付出,如果我父亲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不测,我能否继承我父公有房屋的使用权.
:若你与你父生前共同居住,则你父不测后,你可以成为承租人.
另,从你介绍的情况看似有些情况介绍不清楚,如,双方居住房产目前的状况,若目前仍是公产房,则基本上适用以上的回答.若是其他情况,还须慎重.
当然任何情况,均要审视具体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