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注册了35类商标对方在网上推广这如何计算对方侵权费用
您好,《商标法》第63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解释》)第15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法》第63条规定的赔偿数额的认定是有先后顺序的,即首先考虑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其次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再次是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如果这些都无法确定,则最后由人民法院来酌定赔偿额。
如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