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以签的劳动合同为准吗?或者试用期转正单要本人签字吗
你好,试用期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缩短试用期,不得约定增加试用期,若您与用人单位无其他约定,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关于试用期转正单签字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试用期满后,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视为自动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