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爷爷奶奶有探视权吗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和第三十二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规定中得到证实和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