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孩子探视权可以更改吗?
探视权,也称探望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由其定义可见,探视权涉及父、母、子女三方人身性的权利义务,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探视权的长期性。探视权是一项长期性的权利,除非被剥夺权利或是自愿放弃,通常认为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可探视子女直至子女成年。其次,探视权的非绝对性。探视权的对象是子女。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个人意志也在不断成熟,逐渐具有了自主决定的能力,如果此时子女不愿接受父或母的探视,基于尊重个人意志自由的原则,父母就不能当然地行使其探视权。其三,探视权受环境变化而具有易变性。探视权是一项长期行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