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成立以来都不用交的残疾人保障金(不是没同情心,而是残联从未就此部份费用与公司领导协商或通知过),突然接到残联的交款通知,要去交钱,不交就要罚款.想就此问题问问律师,该费用外资企业是否需要交?如
你好!关于残疾人保障金,《残疾人保障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财政部1995年颁布了一个《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规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果企业经营情况不理想,可以申请减免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