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轮土地承包人户主是父亲,母亲,二个妹妹,一个弟弟,现父亲已过世,二个妹妹也已出嫁,我和妻子
您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如需咨询更多法律服务问题,您可留下联系电话,届时我们会有专业律师跟您联系,进一步解答您的问题,您也可以直接致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