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中第十七条写: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十九条写: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请问:第
1、只要保证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写明“一般保证”或“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都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2、法律没有规定“对被执行人居住的房屋,法院只能查封,不得拍卖抵债”。只是说,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