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你好,个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法律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另外,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1996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如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