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撞到公共设施,导致死亡,如何理赔
受害者在北方玻璃厂下夜班上午还加了班(10点)吃饭后又睡一会觉,下午2点多回家,出厂20多分钟必由之路路过这个收费站。当时受害者走的是人行道,当直、走到近时发现人行道有一个“禁止通行”4个字,应写“车辆禁止通行”他急刹车往大车通行道拐弯抹角没看见有个横杆。当时路上一个车都没有,(我们是过后在监控录象上看的,特别清晰,当时我们提出复制一个录象,事故大队的人说我们是执法部门这你们还不放心吗?不让复制)开庭取证时真的就没了,但是事故大队的队长一直都说他和他的队员可以出庭做证明随时随地。不是因为证据不足。最后说受害者没辽望自已有责任。我们认为3个小时的最佳抢救期是他们给误诊了。请好心律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