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意外事故,人生伤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1、楼主一楼中所说的“该案中车辆属驾驶员个人所有,法人为客运公司”何义?如果该司机是按单位要求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可以起诉驾驶员所在单位,由该单位承担驾驶员的所应承担的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驾驶员追偿。
2、道路发生险情道路管理部门未作任何警示处理,导致事故发生,是否可以起诉道路管理部门?
可以起诉道路管理部门。
《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交警扣车未出具任何手续是否合理?该怎么办?案中扣车时间最长应为多长?
最长为二十五日,延长须经省交警总队批准。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