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这种方式可以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吗?谢谢!
您好,第三点可改为“日后公司如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各股东均按照上述确定的股权比例缴付或减少”,第四点“公司其他有关问题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你们公司的改制形式应属于“MBO“,即”管理层收购“,其实如何保障您的权益,关于在于您能否对公司拥有控股权,虽然你的股权份额最大,但您一人并不拥有绝对的控制权(51%或以上),管理层不仅收购公司的股份,而且要收购大部分股份,使自己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基于此,管理层由于居于控股股东地位,就依法完全控制了公司股东会,从而依法享有了公司的最高控制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了股东会以外,还包括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等,实行MBO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全面控制企业的人、财、物、管理制度。
《公司法》规定:第三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七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从上述规定来看,公司重大事项都需要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您应保证管理层的控股权,保证您对管理层人员的控制权,除了法律层面的问题,还要相信您自己的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