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在公司单方面提出已于2004年4月1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未签定劳动合同),能解除吗?合法吗?2、我除了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外,还能就今年5月1日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要求第三责任人赔偿吗?谢
1、你因工受伤,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应和你解除劳动合同。
2、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除向你支付医疗费、10个月本人工资的伤残补助金外,还应向你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3、对你造成伤害的是同单位的司机,由单位承担责任,没有第三人,你不能依据5月1日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新规定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