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法院(2007)庆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的实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被告人于文龙犯有侵占罪有罪是完全正确的。
第一。关于申诉人在<刑事申诉书>中持异义的45000元,通过中国光大银行与龙会悦小吃的对账单,可以证明张志所在单位的46679元报销办公用品款是1997年12月15日进入被告人的龙会悦小吃部的账户的,45000元是1997年12月16日从其账户转出的,证明单位的款存入在先,取出在后,在时间顺序上符合逻辑。
通过井田实业公司的报销单据粘贴单、记账凭证及所附发票,及刀切纸的相关证据,中国光大银行与龙会悦小吃的对账单,可以证明1997年末自诉人所在单位工会的报销款46679进入了被告人的龙会悦小吃帐户,之后,在1997年12月16日用转帐支票从被告人的龙会悦小吃部的账户转出了45000元;所以,这些证据充分证明,该45000元并不是答辩人从漠河转回落在被告人帐户上的18万的一部分,而是自诉人所在单位的报销款。
在本案件中被告人不能充分说明46679元是怎么交付给原告人单位的,这就更能说明从其帐户转出的45000就是原告人单位的报销款。
被告人在以前的民事诉讼中先称从他人处借45000元现金给付的原告人,后又称给付的支票,前后矛盾。其不敢承认对其不利的《异议申请书,事实经过》是他自己所写。
法院是在充分考虑了上述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认定的,没有任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