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异地企业合作签定合同,传真件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合同条款中已注明传真件有效,从法律的角度这样的做法是否成立。
合同法规定了非对话订立合同的条款,传真是非对话订立合同的形式之一,以传真形式订立合同是合法的。但以传真形式订立的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对传真的真实性难以辨别,因此在传真订立合同后应当随后交换原件(可以邮寄)以避免争议。如果仅有传真件,真实性方面的判断主要有几个方面:1、传真是否未经复印的原始件;2、主叫、被叫电话号码、时间及单位名称等页眉上的传真信息;3、可以印证合同的双方其他传真等往来。
合同中是否注明传真有效并不是确定合同效力的实质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