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第一百三十条是说在共同侵权情况的情况下,被害人有权单独或者共同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
具体到这个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如果就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要求赔偿,那么他既有权要求单独的你们或者对方赔偿,也可同时要求你们一起赔偿。
此规定主要是未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及时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