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与一般的玩耍具体区别是什么?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要严格区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的界限,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得以赌博论处。据《法制日报》报道日前,针对群众关心的赌博行为和群众娱乐活动如何区分的问题,公安部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作出了解释:
1、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而群众娱乐则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2、从主体上看,群众娱乐多是家庭成员、亲朋好友间进行;
3、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而群众娱乐不存在从中抽头获利;
4、看彩头量的多少。这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消费水平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