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安装监控是否违法小型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安装公共视频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设置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九条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公共视频系统:(一)旅馆和饭店客房、娱乐场所包房;(二)集体和个人宿舍;(三)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等;(四)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区域;(五)选举箱、投票点等附近可以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区域;(六)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