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最高法院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可是是哪条法规?我们不清楚,所以想问清楚。
1、你们之间属于因建筑施工合同引起的工程款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是此类案件审理的主要依据。
2、如果上一份评估报告中能明确确定并能区分你们所接工程的工程量,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做评估,此份评估报告所就可以作为你们结算的依据。另外,如你们与对方的合同中有明确的工程量的话,也不需要对工程量进行评估,合同可以作为工程量结算的依据。
3、如果上述两种情形均不能确定工程量,一般需要对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