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买房人为善意,过错全在法院,房产是否也应反还?.上次您说法院在没有出示收条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无权再依法强制执行拍卖房产. 请问:有何法律依据?法院现在说该收条鉴定不属执行局委托鉴定的义务和范围,准备
(1)如买房人为善意,且支付了相应价款,则该房房产不能返还,因为你不能对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如过错全在法院,你可要求法院赔偿。(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被执行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因此不能终止执行。(3)如果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