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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董事长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2、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每年招开一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招集股会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人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对于董事会关于分红的决议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做出,或者召集程序违法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4、对于董事有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或者一定比例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董事赔偿损失。
5、如果董事及董事事长是由国资委指派或认命的,可以向国资反映相关问题,构成犯罪的,要求要求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