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按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X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表如下:
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在工作岗位上领取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各种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中包括收取的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也包括工资表内的收入和工资表外的收入,如工会、技协、后勤以及其他部门发给的补贴和奖金、物资等。
税法规定,下列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现行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
如果工资、薪金收入是从中国境外取得的,那么每月减去2000元的基础上,再减去2800元。
应纳税额=(每月应纳税的全部工资、薪金收入-2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