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情况下会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及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 不可抗力;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