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想这个债务不能只看成民事案件,这30多万元中有农民工的工钱,而且这也属于国务院所说的2003到2006年的清偿拖欠工程款之列,况且对于法院的判决水电局拒绝执行,这件事本身就是以行政权来藐视法律。
我很理解你的心情,这不是小事,对一个家庭来说,确实是很大的一件事情。
但是,你对法律可能不是很了解,这个案子的本身,是个民事案件,但里面有你说的以行政权来藐视法律的成份,但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简单地给你说说吧,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具体的个人或组织)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在本案中,水利局和县政府没有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你们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超过了法定期限,就丧失了执行权,也就意味着丧失了实体权利,那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另外,你说,在判决下达后的一年中,你们口头提出了强制执行,但法院未受理,你如果有证据的话,可以证明你们已经向法院申请过强制执行,就此可以和法院交涉,这是个途径,可以考虑的。否则的话,这个案子,也只能通过其他途径了。
再回到你谈的第二个问题了,法院的判决水利局拒不执行,也不能进行行政诉讼法,理由同上,水利局拒绝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你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进行自我救济,由法律来制裁水利局,那就是法院可以对水利局进行强制执行,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可能你们当时没有这个法律意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错过了这个时机,很可惜。
这是个沉痛的教训,我深表同情。
今后你们如需要法律帮助,我很愿意帮助你们,当初如果找个律师咨询一下,我想也不会出现这个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