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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南安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划定方案》经南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南安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划定方案
附件2:南安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划定方案说明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南安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划定方案
名称 范围
1、市、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工业区 市区包括溪美、柳城、美林等街道办事处规划控制区域红线内的居民集中生活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各乡镇镇区规划控制区域红线内的居民集中生活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
成功科技园、蟠龙开发区等经市政府规划控制区域红线内批建的工业区
2、饮用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晋江水系东溪包括诗溪、淘溪、潭溪、东溪干流;西溪包括英溪、兰溪、西溪干流等一级、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其中:南安美林自来水厂(玉叶取水口)、溪美取水厂(港仔渡取水口)、梅山镇自来水厂(新呈村取水口)、洪濑镇自来水厂(谯琉村取水口)、英都镇自来水厂(荣星村取水口)等各乡镇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
3、饮用水源、集中生活、工业用水、农灌等保护区 山美水库、石壁水库等各饮用水源、集中生活、工业用水、农灌到规划控制红线内的书库保护区
4、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洪梅灵应寺森林公园、雪峰寺、凤巢自然生态风景区、天柱岩、天心洞等各级政府规划控制红线内批建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5、其它保护区 国家、省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保护区
附件2:
南安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划定方案说明
一、本方案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闽环保然[2002]18号)和泉州环保局 [2002]监42号文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的。
二、本方案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系指畜禽养殖场规模为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上的猪,50头以上的牛,3000羽以上的鸡(鸭、鹅),500只以上的兔,100只以上的羊的养殖场,以及达到标准规模的其他各类畜禽养殖场。
三、本方案突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人口集中地区的保护。
四、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环保“三同时”管理。
1、在本方案划定前地处以上区域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污染物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市政府责令搬迁或关闭。
2、严禁审批禁建区的新、扩、改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新建畜禽养殖场边界与禁建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新建的畜禽养殖场与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米。
3、在其它区域内新、扩、改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未按环保部门审批要求配套消纳污染物土地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并限期整改。对“未批先建”的畜禽养殖场,应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4、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经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畜禽养殖场与养殖场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500米,并符合兽医卫生要求。